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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学会
发表时间:2006年10月13日    文章来源:--
    广东人口学会成立于1979年,是在中共广东省委领导下的研究人口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人口学会和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该会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尊重科学、学术民主、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根据广东省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各项活动。
    该会成立后,从广东综合改革的需要出发,针对广东人口发展的特点,围绕两种生产理论、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人口普查的资料分析、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流动人口的特点、人口城镇化、人口国际迁移等重大课题,定期组织专题讨论、学术报告和实地考察, 以及出版刊物、著作和评选优秀论文与调查报告。这些活动大大促进了广东人口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对中国人口科学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此外,广东各地级市也相继成立了人口学会,主要有广州人口学会、肇庆人口学会、韶关人口学会、惠州人口学会等。  

  会  长:张枫

  副会长:李若建 叶健夫 钟生坦

          杨道本 郑梓桢 陈义平

  秘书长:杨道本(兼)  

  副秘书长:钟逢干、雷比璐、马建、赵细康

  秘书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计生委宣教处

  Email:jsw_xjc@gd.gov.cn

 

 

广东人口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广东人口学会

英文:Guangdong  Population   Association

缩写:GDP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人口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际工作者及热心此项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和专业性团体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将积极从事人口学方面的研究、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认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人口学科体系,为我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建设小康社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尊重科学、学术民主、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根据我省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各项活动,全心全意为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社科联,行政挂靠为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经常性活动和各项工作应接受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住所

本会住所在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计生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指导、推动会员认真研究人口理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努力探索新时期如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积极应对老龄人口、流动人口、就业人口不断增加带来的问题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召开不同形式、规模与内容的人口科学学术讲座和座谈会等;广泛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全省和省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培训班和讲座,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认真培养、推荐人才,提高研究及政策水平。

(五)组织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并推荐出版。

(六)密切与中国人口学会、各省人口学会及国外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

(七)办好会刊《南方人口》,并使其正常出版。编印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资料;

(八)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兴办相关实体。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的种类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人口学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社

会影响。

团体会员:凡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密切相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地级市人口学会等团体,县级以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单位,经该组织申请,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从事人口学及相关学科工作,有初级职称(或相当于初级)以上者或有一定成果者,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从事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及其他有识之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个人填写申请书,单位审核后提交本会;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予以登记,并发给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获得和使用本会的有关资料;

(三)可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参加学会举办的评奖活动;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学术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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